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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第七...
对法人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同时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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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认定侵犯了名誉权: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对法人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同时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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