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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单位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如果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属于土地所有者,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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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厂拆迁的补偿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金额会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资产价值以及损失情况而定。评估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厂房土地的补偿。如果厂房使用的是国有土地并且拥有使用权,评估其土地的实际性质以确定土地的补偿金额。 2. 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和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以确定补偿金额。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4. 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拆迁产生的工厂员工停工或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员工经济补偿及安置费用,应当获得补偿。 5. 工厂设备及物料损失和搬迁的补偿。针对设备折旧或搬迁时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物料搬迁的费用,都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6. 搬迁奖励金。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提前搬迁或积极配合搬迁的工厂,可以获得奖励金。 由于塑料厂拆迁通常涉及的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人员安置等内容比较复杂,情况也比较特殊,因此需要专业人士的介入进行综合资产评估和法律指导。
1. 如果水田因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而被征收,那么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对其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应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则是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3. 对于其他土地的征收,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若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地点不能变动”“变动工作地点需协商一致”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固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自愿对自己的管理权利进行限制,是有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义务,而搬迁后,用人单位在事实上履行不能,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搬迁后的新址与旧址两处位置相隔不远,劳动者通过公交车等在合理的时间内能够到达新址上班,属于合理工作地点变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服从安排,到新址上班,发函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属于自动辞职,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采取开通交通车、修建职工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等方式向劳动者提供工作便利与工作环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搬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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