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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答辩人:XXX,女,汉族,1977年07月07日生,住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
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一方对于另一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必须进行答辩,当事人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之后,另一方可以选择进行答辩,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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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答辩人:XXX女,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生活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诉XX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管辖异议提出答辩如下: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程序,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异议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一、申请人管辖异议申请已超过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定期限,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复印件,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本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签收起诉相关材料,其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即2015年12月9日前)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提交申请书,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第二,根据现行法律,XXXX区人民法院是本案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没有事实
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请求: 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管辖异议。 事实与理由: 被答辩人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林州市,并据此认为贵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答辩人认为,这并不符合事实真相。被答辩人这样掩盖事实真相,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造成诉累。实际上被答辩人一直在金水区居住,贵院对该案件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理由如下: 第一,2013年×月×日,答辩人借钱给被答辩人时,被答辩人提供的身份证地址就是郑州市金水区。 第二,被答辩人在郑州市、天津市、太原市以及新西兰都有房产,答辩人只有在其身份证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第三,被答辩人声称其住在林州市,但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却没有提交任何如暂住证等等一类可以证明其一直在林州市居住的证据。原因很简单,想通过管辖权异议来制造诉累,但又怕承担制造假证据的法律责任。或者因时间紧迫,先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时间,再提供假证据证明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申请管辖权异议没有事实依据,纯属恶意。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珍惜宝贵的司法资源,建议贵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仍由贵院审理该案。 此致
范本一答辩人:XX。XX诉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针对此管辖异议提出答辩如下: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程序,且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异议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第一、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已经超过提管辖异议的法定期限,不符合民诉法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本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签收起诉相关材料,其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即2015年12月9日前)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提交申请书,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第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大连XX区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理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大连XX区人民法院是案涉标的XX房屋所在地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综上,本案管辖权明确,不存在异议。大连X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程序不合法,理由亦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此致大连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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