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反诉首先必须符合民诉法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反诉的其他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反诉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一种反请求,目的是抵销、动摇或吞并原告的请求,在实践中较为常见。 反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二是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三是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四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反诉的诉讼请求虽和本诉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它提出以后,也具有独立性,可以脱离本诉而存在。它一般和本诉合并审理,但如果原告撤回起诉,反诉可继续审理。原告如不到庭,法院可以就反诉缺席判决。对于被告进行反诉的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起诉的做法。被告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其副本,写明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反诉被受理以后,原告被告交换了诉讼地位,双方分别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反诉一般只存在于请求之诉中,不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权之诉中。 确认之诉是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某一权利的存在状态;形成权之诉是请求人通过法院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单方面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对方的许可和配合,这两种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其内容的单一,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请求人有无该方面的权利直接作出认定,反诉并不能使法院审查的范围增加,所以没有存在的意义。请求之诉的类型十分广泛,几乎囊括了所有的权利义务之争。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并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所能概括的,尤其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存在互负债务的情形,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不仅能够全面看待当事人间的纷争,也有利于对本诉作出正确的判决。 2、本诉与反诉法律上的牵连性表现在建立在同一法律关系之上。 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反诉原告以前曾向其借款未还。本诉与反诉事实上的牵连性表现为虽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但存在利害关系,反诉主张的权利可以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反诉的内容与本诉是同一的或类似的,合并审理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因付货不能的欠款,被告反诉原告已将该款项提走。有的案件中,被告的请求与原告的请求虽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牵连性,但其不能达到吞并、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目的,就不能构成反诉。例如原告起诉被告破坏建筑工地,造成财产损失,被告则以原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权、原告持有的施工许可证系违法为由提起反诉。被告对原告的侵权行为与被告是否违法建筑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被告侵权事实存在,就可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即使原告有违法建筑行为,也不能认定被告侵权行为的合法性。 3、本诉与反诉的标的必须是同一性质。 既然反诉与本诉意在为某种程度的抵销,其标的必定是同一种类物,否则就无法一并判决。 4、反诉必须有证据支持。 没有证据支持的反诉充其量只是反驳,除了对法官审理案件时的主观心证形成一定影响外,并不能使案件审理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有所增加,最终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那些没有提起反诉、却有反诉实质内容的反驳,如果其反驳内容超出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审查范围,法院可以不予审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