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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笫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原则,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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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如果涉及本款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首先应当看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是否在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的,则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否则,经营者可以此为抗辩,不承担举证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表现包括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无理拒绝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或双方约定的义务等。 具体表现为: 经营者违法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所提供的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不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进行侮辱、诽滂、搜查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 (4)经营者隐匿或冒用他人的名称、标记等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5)无理拒绝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或双方约定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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