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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赔偿责任划分原则: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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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 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一)一般赔偿责任分工原则:1、当事人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赔偿责任2、当事人承担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赔偿责任3、当事人承担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赔偿责任4、当事人承担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通保险限额的,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元%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赔偿责任分工原则: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1。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原因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原因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无理由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无交通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赔偿责任。(3)特殊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分工原则: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1。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2、其他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曾经在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驾驶人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由驾驶人承担; (二)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三)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驾驶机动车的,由驾驶人承担; (四)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就机动车事故责任的负担事先已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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