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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咨询的离婚半年后再婚的时间规定,双方当事人办理完毕离婚手续就属于离异单身身份。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一致意见,都有复婚的共同意愿,那么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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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可避免的使一个家庭分裂,在离婚时,小孩的抚养权是争议的焦点,在离婚以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享有探视权,而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就是探望权。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诸多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而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没有规定,但《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上述规定说明,离婚时并不一定需要把结婚证交回,以此推论,再婚时,也不是必须把离婚证交回才能办理手续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的原则是自我声明、责任自负,并未对再婚人员(包括复婚)所持有的离婚证件作出注销或收回的规定。因此,这些人士登记结婚后离婚证由自己保管。
再婚需要离婚证吗?如果是离婚后的双方想要复婚就需要离婚证,如果不是离婚后的双方复婚,而是离婚的一方和其他人结婚,也需要带离婚证证明你是单身。离婚后再婚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通常,如果男女双方原系夫妻关系,通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后现想复婚(再婚)的,则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双方的离婚证再发给结婚证。 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民政局会发给双方《离婚证》;如果是通过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则双方是没有《离婚证》的,只有法院的相关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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