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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下列义务: 1、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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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当事人研究开发某项技术的合同。合同中完成开发工作的一方为开发研究人,即受托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是:一、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期或按实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如果合同中已约定发开发经费,而在实际开发中的合理超出部分,委托人应予以补足;如果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的,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支付;如果合同约定开发研究经费包干使用,委托人则在严把技术质量关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不收回剩余费用。总之,按合同约定支付开发经费是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是否完全尽义务,是取决技术开发成果的质量和速度的关键。二、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这是委托人为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开发条件,促使研究人员顺利开发研究项目,是确保开发研究项目在时间、进度、质量上的保证,也是委托人尽可能在合理的情况下协助开发研究人完成开发项目的义务。三、检验、鉴定技术开发项目成果,按受研究开发成果。当研究开发人员完成开发项目后,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进行技术、性能等诸方面的检验、鉴定后验收,是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也是确保自己权利不受损害的要求。
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下列义务: 1、告知有关情况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2、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对于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等等。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主要应履行以下三个义务: 1、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所谓“保管物的性质”,如保管物属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3、寄存人给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所谓“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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