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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第三十五条

2022-09-15
检查检验报告内容展现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显示检查检验报告内容的功能,报告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检查检验项目名称、结果、标本采集时间、检验时间、操作者、报告审核者、审核时间等。 2.由报告方对检查检验结果进行判读,在显示检查检验报告时,明确提示该报告为初步报告或确认报告的功能。 3.显示检查检验报告时,系统应当根据患者性别、年龄、生理周期等因素同时显示检查检验结果正常参考范围。 4.提供检查检验报告相关的图像或影像展现功能,对图像或影像提供基本的浏览处理和测量功能。 5.提供检查检验报告结果输出、打印功能。(二)推荐的功能:提供向患者主动提示检查检验报告异常结果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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