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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一)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优先,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入住;(二)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七十周岁以上免购门票,不满七十周岁半价购买门票;(三)优先、优惠乘坐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四)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五)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半价;(六)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七)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六十五周岁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免费或者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八)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等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与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建设、参与社会发展等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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