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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法定证据的种类之一,已被我国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所确认,目前诉讼中用到录音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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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通过原始声音信号本身所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有“会说话的证据”之称,证明效力应优于其他证据。但审判实践中,视听资料往往难以成为有效证据,因视听资料易复制,常采取私自录制、秘密取证的方式取得等特点,易成为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非法证据。因此,录音证据应与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才会被采信。很高兴与你是邻居,欢迎到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当面咨询。
录音证据是一种视听资料。录音作为证据的使用,需要满足获取方式合法、反映情况真实、证明内容与案件有关的要求。如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则可作为直接证据,证明效果较高。
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文是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或采用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偷录设备安装到他人住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取得的录音证据不视为违法。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录音证据的效力,能够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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