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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外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在我国提起诉讼,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或者当事人依法签订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
由于涉外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处理纠纷的法律。对于国内涉外劳动合同关系,我国法律享有专属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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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涉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以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其他国家法律的权利,对于境内涉外劳动合同关系,我国法律享有专属管辖权。 《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民事诉讼法对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作出如下规定: (1)关于案件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以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协议作为划分涉外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案件的根据。凡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因订有仲裁条款的涉外经济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就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 (2)关于财产保全。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法院裁定的,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涉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以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其他国家法律的权利,对于境内涉外劳动合同关系,我国法律享有专属管辖权。 《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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