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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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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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