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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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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件。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签署意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三十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再生育证明;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再生育证明,并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领取再生育证明后方可生育。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或者子女的,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扶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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