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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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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依据劳动法,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小时,没月加班时间累计不超过36小时,加班需双方协商一致。加班后,除不定时工时职员工节假日以外加班的,应当及时安排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00%,假日加班200%、节日加班300%。拒不支付加班费,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请求加班工资双倍赔偿,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建议协商不成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解决。
劳动者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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