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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危险犯的不同分类方法,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2、也可以分为危险未遂犯和危险既遂犯。 3、具体危险犯: (1)具体危险使法...
危险犯也是有可能犯罪未遂,只要符合犯罪未遂的要求就是犯罪未遂的情况,如果危险犯犯罪未遂同样需要接受处罚。对于危险犯是既遂还是未遂的内容不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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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后还未出现犯罪结果的,通常会发生在危险犯中,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使侵犯的客体处于危险中,即构成既遂,但这时客体并未受到现实的伤害,如果此时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还是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至于《刑法》第24条规定的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处罚,对于重大的危险犯,究竟是免除处罚合适还是减轻处罚合适,或许值得探讨,但这已经是另一个问题了。
一,不是的,这是危险犯中的两种不同分类: 1,根据危险犯的不同分类方法,可以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 2,也可以分为危险未遂犯和危险既遂犯。 二,具体危险犯: 1,具体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地达到现实化的程度,这种危险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 2,作为构成要件,具体危险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员加以证明与确认,而不能进行某种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体危险是司法认定的危险。 三,抽象危险犯: 1,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 2,抽象危险不属于构成要件,只是认定行为可罚的实质违法根据,是立法者拟制或者说立法上推定的危险,其危险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断; 3,法官只要证明危险不是想象的或臆断的(迷信犯),就可以认定危险的存在,该当构成要件的行为具备可罚的实质违法性; 4,对抽象危险的判断,以行为本身的一般情况或者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5,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便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四,危险犯的未遂与既遂: 关于危险犯的未遂与既遂的区分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一直认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时,就是危险犯的既遂。
危险犯可以分为既遂和未遂。区分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足以导致既遂,不足以导致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已经开始实施,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的,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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