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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出卖人存在一物多卖的情形,即出卖人将其所有的财产,卖给多个买受人,在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出卖人无法交付,引发纠纷。关于...
实践中,很多出卖人存在一物多卖的情形,即出卖人将其所有的财产,卖给多个买受人,在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出卖人无法交付,引发纠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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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份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先接受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二)未收到交付,先付款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未收到交付或者支付价款的,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实践中,很多卖都存在一物多卖的情况,也就是卖家将其所有财产卖给多个买家,当买家主张卖家将目标物品交付时,卖家无法交付,引发纠纷。关于这种情况,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9条卖方对同一普通动产签订多重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时,买方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托盘(1)先接受交付的买方要求确认所有权转移的,人民法院支持的托盘(2)未接受交付,先付款的买方要求卖方履行交付目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支持(3)未接受交付的人民法院支持,未接受交付的托盘(2)支付的人民法院支付的支付,未接受交付的托盘)支付的人民法院支付的支付第十条卖方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汽车等特殊动产签订多重买卖合同,买方在买方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方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先行接受交货的买方要求卖方履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签证(2)没有接受名义交货,先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方要求卖方履行交货目标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签证(3)没有接受交货,也没有权转移,在签证的法院支持自己的买方和交货的买方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方方支持的买方的所有权转移。
实践中,很多出卖人存在一物多卖的情形,即出卖人将其所有的财产,卖给多个买受人,在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出卖人无法交付,引发纠纷。关于此种情形,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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