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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土地征收补偿是怎样的?

2021-04-02
广西省崇左市江州区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1、濑湍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177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155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88元/亩到13155元/亩之间。2、江南、太平、石景林街道办事处、江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616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315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288元/亩到13152元/亩之间。3、驮卢镇、新和镇、罗白乡、板利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944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70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76元/亩到12707元/亩之间。4、那隆镇、左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369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251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062元/亩到12251元/亩之间。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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