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民事诉讼中特殊程序的特点:1。特殊程序的审理是确认某一法律事实,根据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是确认某一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一权利的实际情况。2、没有原告和被告,特殊程序的开始是由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开始的。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没有对方。实行一审终审,按特殊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4、审判组织是特殊的。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非诉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进行核实,然后根据特殊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6、案件审结期短,根据特殊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7、免交诉讼费,按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第四十一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小额诉讼程序不是是特别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8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298人已浏览
2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