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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关于本罪的主体、客观方面的研究在学界已几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二)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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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罪的构成要件中,严重后果是客观的超越要素,主观上不需要有希望或放任自流的意志因素。它只是决定枪支丢失是否不及时报告行为是否达到应受处罚的客观要素。因此,当本罪被认定为故意犯罪时,故意的意志因素并不指向客观超越因素的严重后果。可见,将丢失的枪支认定为故意犯罪并不违反刑法关于认定罪过的基本规则。2、本罪虽然是故意犯罪,但本罪的主观意志因素不是对客观超越要素的严重后果的希望或放任态度,而是对枪支失控的希望或放任态度。因此,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大降低。这样,本罪虽然是故意犯罪,但配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也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3、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符合本罪认定的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想象不及时报告丢失支的刑事责任。而且当出现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也很难考证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因此,实际情况是,只要出现严重后果,无论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放任,还是轻信可以避免,都认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因此,将严重后果作为客观的超越因素,将本罪认定为故意犯罪,符合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的实际情况。
要区分丢失枪支不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应尽的职责。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丢失枪支的立案标准是: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轻伤以上伤亡;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如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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