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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罪的构成要件中,严重后果是客观的超越要素,主观上不需要有希望或放任自流的意志因素。它只是决定枪支丢失是否不及时报告行为是否达到应受处...
依法配备公务枪的人,如果丢失枪不能立即报告,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丢失枪被他人使用造成轻伤以上伤亡事故(2)丢失枪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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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枪手应尽的责任。同时,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所配备的枪支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不报,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近年来,持枪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其原因之一是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公司和人员疏于枪支管理,多发生枪支被盗、被盗或丢失的事件,使枪支流向社会,获得罪犯,利用。对公共安全形成潜在的严重威胁。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失枪后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丢失,包括因为行为人保管不善而丢失的,也包括枪被盗、抢劫、被骗或其他丢失控制枪支的情况。第一,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发现枪支丢失后没有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成本罪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者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没有发现丢失而被他人利用,就不应该认定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完全按照规定保管枪支,但是因为事故被盗,被盗而立即报告的话,就不会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使用,保管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成本罪。第二,丢失公务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如枪支丢失的犯罪分子手持,使用或枪支火灾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等。主要部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能够配备公务用枪的是(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育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负责事件调查任务的检察官、海关的者。(2)国家重要军工、金融、仓库、科研等部门的专职保护,运输人员在保护运输任务时确实需要使用枪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道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不知道枪支丢失而不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者对枪的丢失可能是因为过失,但不能马上报告是因为故意的。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如果一定要说错,那么就是时间不对,是被盗、被抢之后不及时报告,而不是当时不报告。有点咬文嚼字。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释义】本条是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这里所说的“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的范围与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的范围是一致的。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具有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枪支”,即指公务用枪,不包括民用枪支;“丢失枪支”,主要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的枪支被盗、被抢或者遗失等情况。现实中丢失枪支的情况很复杂,有的行为人有过错,有的行为人没有过错,但无论枪支如何丢失,都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为了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丢枪后“不及时报告”。即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向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如果行为人及时、如实报告自己丢失枪支的情况,则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2)丢枪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枪支丢失后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等情况。根据本条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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