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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出差能否认定为加班,需要确定两个条件,即是否在周末,是否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或为工作做准备。如果工人在周末出差并正常工作,单位需要向工人支...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对于标准工时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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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要求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因此出差在外适逢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若法定节假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由于该工作日不是正常工作日,则根据《劳动法》规定,单位应当支付3倍工资;若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劳动者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则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
员工因公出差,涉及到工作时间问题的,分成如下几种情况: (一)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 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早于下班时间回程.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不论长短程,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二)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但不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以标准工时制下的每日法定工作时间8小时(8:30-12:30,13:30-17:30)为前提,例如用人单位安排某员工前往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该员工于当日14点从苏州前往连云港,当晚住宿于连云港.次日上午前往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并于该日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假设两地的公路单程时间是6小时,该员工检查产品质量只需1小时(以上时间假设为已有客观证据证明).用餐和休息时间员工可自行安排.那么该员工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计算? 个人认为,虽然该员工实际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只有1小时,但由于在途的12小时是为提供工作服务所必须的程序时间,该在途时间也应核算为工作时间.故该员工此次因公出差的时间工作时间是13个小时,其中从当日14:00-17:30的3.5小时在途时间、次日1小时的服务时间和6小时返程的在途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当日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150%的加班费. (三)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出差周末加班要看公司是否安排了员工在周六日期间工作,而且员工的确提供了劳动。 (1)员工能够举证双休日存在加班事实的,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费。 (2)企业未安排员工在出差期间双休日工作,员工也无法举证的,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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