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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
管辖权的内容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分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和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以及按纠纷内容的管辖,包括合同纠纷管辖、公司纠纷管辖等;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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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市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住所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起诉讼的几个被告地址,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地址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由原告常住地址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二)下落不明或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立案管辖: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审判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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