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工作按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征拆机构应当拟定《补偿安置明细表》,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实际测量及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家庭人口情况等。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安置区内需房屋和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规定补偿,住房安置纳入该安置区统一安置。安置用地发生的相关税费纳入项目用地征地拆迁总成本。
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拟征地公告》。被征收人对拟征地公告需要听证的,可以申请听证,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主持听证工作。《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征拆机构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二)新批或其他建设用地;(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四)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五)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六)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和抢养殖等;(七)其他骗取补偿的行为。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0人已浏览
454人已浏览
750人已浏览
50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