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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我省情况...
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挽回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由医疗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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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民办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对发生的,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军队系统的医疗单位,还应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病员及其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可在事故或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由提出方先交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方负担。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应另行支付鉴定费,由提出方先交付,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提出方负担;推翻原鉴定结论的,由败方负担。鉴定费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另行制定。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包括:委托鉴定书、申请鉴定书、病历摘要、鉴定委员会分析意见、鉴定委员会盖章和签发日期。
本细则由省XX负责解释。对医疗事故处理中的未尽事宜,可由省卫生厅作补充规定,报XX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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