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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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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国家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哺乳假指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哺乳期保护标准: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2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到2个月。
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时间长短由各地视情况而定。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规定:“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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