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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任何工程资质的单位仍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理由如下: (一)按照联合体专业分工确定资质符合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
联合体投标不可以一方无资质。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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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订立书面合同不可以成立质权。 我国法律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可以,但是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组成不得改变。
可以,但是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组成不得改变。法律规定:“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据此可见,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成员不得增减、更换,增减、更换联合体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风险提示:联合体组成人员发生变化后构成新的联合体,不再是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联合体,如果允许其投标资格预审将失去意义。如果允许联合体成员变化将为不正当竞争提供方便,使公平竞争失去保障。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联合体成员发生变化,联合体投标让应当根据规定,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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