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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的。首先,投标文件必须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将视为废标。因此,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必须组成联合体(需要不同相关资质)投标的话,那么,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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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可以变更。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不具有任何工程资质的单位仍可以作为联合体成员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理由如下: (一)按照联合体专业分工确定资质符合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并不是指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所有资格条件,而是要求联合体成员应具备满足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所需的资格条件,否则组成联合体投标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通过该规定可见,如果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成员不承担相同工作的,那么联合体一方的其他资质不应影响到对联合体整体及其他成员方资质的认定。因此不具有任何资质的设备采购方依据其联合体分工完成其采购工作,并不违背现有对资质要求的强制性规定,也就不会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二)有利于提示联合体的合同履行能力,加大联合体对工程总承包发包方的履约保障。 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及发包人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联合体之间遵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通过资源与专业优势的整合,最终实现互利互惠共赢的终极目标。而在国家现有资质强制管制模式下,由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前提下,增加无资质的采购单位作为联合体,并由联合体对合同的履行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不仅提升了联合体的履约能力,也加大了联合体对发包方履约保障。 风险提示:虽然如此,但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仍需注意,没有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不得实际从事需要资质的工程设计或施工工作,低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也不得超越资质从事相关工作。
公司清算期间可以变更清算组成员。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和股东的申请,或者根据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一)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3)严重损害公司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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