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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安全自愿《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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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法典》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目前来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领取到了结婚证的,才是唯一认定男女之间是否具有夫妻关系的凭证现实中,有些男女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在各自的家乡举办了婚礼,但实际并未领取结婚证,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无法认为他们属于夫妻关系。根据实际情况来看,要么是事实婚姻,要么就是同居关系。但这两种关系与婚姻关系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在我们国家,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她都存在着一个预约的制度,这种预约制度实际上就是给双方当事人一个管冲击,冷静下来,考虑一下自己是否真正的想要和对方共度一生,或者是和对方彻底的划分界限,从此在法律上还是在现实生活当中,都断绝关系。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因此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不许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此外,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是: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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