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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员被征地农村安置补助

2021-04-16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第二十二条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三)夫妻一方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五)入学、入伍、援外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和援外工作人员;(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刑满释放人员。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入之日起,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耕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耕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耕地数量=该组征前耕地总数量÷该组征前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前款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分配。第二十五条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本办法所称在该集体内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人员,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第二十六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得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儿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三)本办法颁布前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5天。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县级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线状工程,沿线农户居住房屋实行货币拆迁,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可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补助人员,待其承包地被征用时进行安置补助。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县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安置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入全县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前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镇低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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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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