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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继承法规相关规定,顺位继承者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一般情况下,都是儿子继承。没有儿子,女儿继承。中国的传统习惯。...
老人留下的土地处理办法如下: 1. 如果老人家庭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那么由家庭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承包户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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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这房子是你外公、外婆和你两个舅舅的家庭共同财产,你外婆去世后,她的那一份应该由你外公和你母亲以及你两个舅舅继承,现在你母亲自愿放弃继承,这房子就是你爷爷、舅舅的了。他们四个人达成的分家协议如果是自愿的,就是有效的,在这个分家协议中你母亲放弃了继承权利,你外公有条件(继续居住)放弃了房产权利,可以持分家协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直接变更到你舅舅的名下,但是必须是你外公、母亲和舅舅四个人亲自去办。如果你外公再婚,他的再婚配偶对这房子不享有如任何权利。
遗产的继承顺序和条件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该均等分配遗产。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继承人应该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的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因此称为“均等分配遗产”。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继承人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 第一,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第二,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所谓“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所谓“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第三,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所谓“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是指继承人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最后,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在中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涉及的土地不得进行买卖交易。 家庭承包所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存在多种流转途径,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以及其他相关方式等可行手段。 这并不包括买卖这类形式。具体原因如下: 1. 中国农村地区的土地始终属于全村的村民集体所有制性质,其土地权益的确权只会确认到所属乡村而非私人所有。因此,个体仅能合法享有承包权,无法直接拥有土地所有权。 2.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本身是禁止买卖活动的。若需变现的情况,必须经过国家的征地行为,并由国家提供相应的使用权。国家的征地行为是受到严格规划控制的,同时设定了耕地保护的红线标准,并非随时都可进行征用。所以,从理论层面上讲,农村集体土地实际上是排斥转让的。 3. 关于土地承包权能否进行继承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若子女未在本村落户,则他们能否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需要全靠村里是否批准同意。例如,若您在承包土地上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建设,倘若村里决定收回土地,便理应对您的损失予以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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