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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农村耕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
子女单独立户,夫妻过世后,其土地成本权是归其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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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更换承包证户主名字。 家庭联产承包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制在签订承包合同时,需要有一个家庭代表,该代表就是土地承包的所谓户主,可以代表一个承包主体,使承包合同的权利和承包义务,因此需要更改。关于土地承包证户主过世这个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家庭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所以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土地经营权一般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体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依法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据此,就耕地而言,作为继承人只能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即财产性收益,而不能继承承包经营的耕地即财产性权利。林地之所以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是因为林木的更新周期较长,承包人可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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