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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作出以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为前提,行政职权依其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小的不同,可分为羁束裁量权和自由裁量权两处。羁束裁...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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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在标准经济学中,只有两个术语,一个是“政府垄断”,一个是“政府授予垄断”。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垄断权力(比如酒类专卖、烟草专卖),后者是政府将垄断经营权授予某一个企业。中国所说的“行政垄断”实际上就是包括了经济学的“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
一、以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力的运用可分为: 1.权力性事实行为: a.行政检查行为; b.行政即时强制(如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作用,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 a.资讯处理行为; b.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搜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 c.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作出后的奖励行为; d.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 如:1)道路养护;2)桥梁维修;3)公共工程的建设。 二、以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 1.独立的事实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2.补充性的事实行为(又称执行性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三、即时性行政行为(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行为式样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决定) 如:1)拖走抛锚的车辆;2)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四、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支配性最弱): 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称《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问题解释》)中,均找不到“内部行政行为”的提法。可见,内部行政行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实只是个学理概念。理论界和实务界只是笼统地将《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 (三)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称为“内部行政行为”。理解内部行政行为,应先从厘清其与行政行为的种属关系及其相关概念入手。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在行政法理论上,以行政行为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外部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作为相对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由行政行为生发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按照双方当事人间的相互关系来分类,可以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两种。因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是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因基于上下级从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其所辖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不具有对外行政管理性质的组织、调配、命令等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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