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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所有权归属主要从宅基地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建造等方面进行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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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屋产权是以房产证上的人名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产权的所有人的确定是按照购房合同上面的人民来确定的,具体流程如下: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未过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权属证明记载的内容为依据。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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