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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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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房屋产权是以房产证上的人名为准。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期限: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其中,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此外,房屋所有权可以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因为根据定原则,能设定权利质权的只有票据等有价证券,股票,股份和与一般债权这三种权利。
1、根据相关规定,“一房二卖”应当根据登记公示、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交付购房款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善意第三人,先于交付购房款但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若致使买卖对象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则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1、根据相关规定,“一房二卖”应当根据登记公示、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交付购房款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善意第三人,先于交付购房款但未实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并不导致合同无效,无权处分若致使买卖对象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则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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