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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殴打、伤害、侮辱、诽谤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工作人员财物的;(二)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的夫妻和生女婴的妇女的;(三)有其他妨碍、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行为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计划生育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安全。禁止任何未取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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