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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特别行政区居民、同胞、华侨、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生育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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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或者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和财政部门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流动人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实行同服务、同管理,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财政投入资金的监管,完善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确保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为的查处,公开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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