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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资金的监管,完善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确保资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工作人...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一)自领取《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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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倒卖、变卖、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所得在二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下列人口与综合服务:(一)实行婚检补助制度,加强婚育咨询指导;(二)建立健全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制度,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三)实行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贴制度,促进住院分娩;(四)宣传普及婴幼儿和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五)对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开展精神抚慰、再生育咨询、诊疗等生育关怀服务;(六)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流动人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实行同服务、同管理,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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