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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 (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
持票人行使的票据权利有: 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 2.从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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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有价证券,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现实占有票据为前提。的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权利和票据本身分离,赋予了失票人在不占有票据的情况下,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取得票据利益而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因此,除权判决的效力仅是宣告票据权利的物质载体无效,既非创设新的票据权利,也非恢复票据上的实质权利,仅是对票据权利的重新确认;同时,票据作为设权凭证,除权判决所确认的票据权利内容应与被宣告无效的票据权利一致,而不能优于原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公示催告程序并不优于普通诉讼程序,故除权判决不能作为失票人针对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抗辩的依据。有三种途径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一,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公司付款;其二,基于自己系讼争汇票的利害关系人要求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其三,基于损害赔偿关系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条的规定,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的持有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种诉讼是普通的民事诉讼,法律并未限定为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更未将其作为法定的前置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提起侵权之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4、根据《票据法》第六十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的责任解除。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那么票据权利的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持票人对待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丧失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其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灭,并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持票人久不提示付款,可能会由于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恶化,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票据时效的期限有以下具体情况: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年内不行使,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③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④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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