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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除权后的合法持票人包括哪些

2022-08-31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现实占有票据为前提。的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权利和票据本身分离,赋予了失票人在不占有票据的情况下,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取得票据利益而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因此,除权判决的效力仅是宣告票据权利的物质载体无效,既非创设新的票据权利,也非恢复票据上的实质权利,仅是对票据权利的重新确认;同时,票据作为设权凭证,除权判决所确认的票据权利内容应与被宣告无效的票据权利一致,而不能优于原票据上所记载的权利,公示催告程序并不优于普通诉讼程序,故除权判决不能作为失票人针对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抗辩的依据。有三种途径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一,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公司付款;其二,基于自己系讼争汇票的利害关系人要求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其三,基于损害赔偿关系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条的规定,被盗、遗失或灭失的票据的持有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种诉讼是普通的民事诉讼,法律并未限定为撤销除权判决之诉,更未将其作为法定的前置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提起侵权之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4、根据《票据法》第六十条,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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