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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基本程序包括: 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
公司减资的条件: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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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减资的基本流程包括: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摸清家底。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减资需要材料如下: 1、投资者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或章程修改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审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6、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需由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原件) 8、省级以上报纸减资公告;(原件) 9、通知债权人回执;(原件)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 2、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1 3、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 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一、公司减资的基本流程包括: 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或决定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减资需要材料如下: 1、投资者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或章程修改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审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6、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需由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原件) 8、省级以上报纸减资公告;(原件) 9、通知债权人回执;(原件)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2、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13、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1、公司内部决策首先,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制定减资计划。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计划。然后,股东大会将行使决策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即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减资实行的是大部分资本决定,而不是大部分股东。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注册资本、股东姓名、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属于公司章程中应当规定的事项,因此在减资时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章程还需要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知。一般来说,这个问题将由于资产清单和财产清单一起讨论 注册资本的减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进而影响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在减少资本时,有必要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这方面,《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本通知针对已知其确切联系方式的特定债权人;公告主要针对未联系的特定债权人和非特定潜在债权人(公众)。通知和公告是公司减少资本的法律义务,违反本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五条规定,公司未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债权人保护程序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收到通知的,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当然有权选择要求公司清偿或者减少资本。但是,根据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和公司业务的需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金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由经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全额支付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法》第十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当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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