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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由董事会拟订增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决议内容应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
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如下: 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安排;修改章程的事项;股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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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活跃性,《公司法》向来贯彻的主张系底线原则。即不触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均由公司内部实行自治。但对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事宜,立法者从立法之初便是持谨慎态度。首先内部分工上看,《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行使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由股东会决议作出,且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生效。再则从外部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可知,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即使履行上述程序之后,为了保证公司登记机关公示的及时性及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强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减资;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自股东会决定减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收集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起草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修改公司章程;6、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1、公司内部决策首先,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制定减资计划。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计划。然后,股东大会将行使决策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权在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即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减资实行的是大部分资本决定,而不是大部分股东。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注册资本、股东姓名、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属于公司章程中应当规定的事项,因此在减资时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章程还需要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知。一般来说,这个问题将由于资产清单和财产清单一起讨论 注册资本的减少会在一定程度上动摇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进而影响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在减少资本时,有必要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这方面,《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本通知针对已知其确切联系方式的特定债权人;公告主要针对未联系的特定债权人和非特定潜在债权人(公众)。通知和公告是公司减少资本的法律义务,违反本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五条规定,公司未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债权人保护程序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收到通知的,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当然有权选择要求公司清偿或者减少资本。但是,根据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和公司业务的需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金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由经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全额支付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法》第十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当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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