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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促销深受商家的青睐,更是受到众多消费者的喜爱。但是,细心的消费者都有这个体会,促销活动前后商品价格往往有较大出入,甚至部分商品打折后的价格和平常价格相差不大,消费者在商家的圈套中并没得到什么实惠,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维权,消费者却不太清楚。 市物价局提醒,经营者要增强价格诚信意识,加强价格自律,诚信守法经营;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原价”、“特价”以及“最低折扣”等广告宣传是消费者最常看到的,实际上这恰恰是消费者最容易中招的地方。在购物的过程中,如果看到类似的字眼,一定不要盲目购买。以“原价”为例,商品“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以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原价”必须是有真实成交记录的,有些商家虚构一个原价然后打折,这都属于价格欺诈;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注重查看相关标示,如查看海报标价与现场标价是否一致。购物结算后,要注意核对结算价与现场标价签所标价格是否一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0004服装的非主要成分没有标识,商家构成欺诈吗服装的非主要成分没有标识,不构成欺诈,仅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对自己所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享受知情权,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主要成分的情况。但《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中规定,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织物拼缀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因此,即使消费者没有要求,经营者也必须标明所售服装所有构成成分及百分比,否则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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