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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或者行业限制,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人超过《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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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逐步实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投标文件的无纸化运作和运用计算机进行辅助评标。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投标工作。市、县(市、区)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行业分类分别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督。
依法必须进行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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