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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诉讼费用的承担如下: 1、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2、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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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案件,亦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申请执行书申请人:地址(住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电话被执行人: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电话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的内容和要求: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前督促当事人自行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3、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后5日内执行;4、执行费由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划拨、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的,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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