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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这时候法院在审查之后做出是否需要审理的决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
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程序,包括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在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程序之前,需要提起执行异议的审查程序。执行异议审查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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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以案外人为被告,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被执行人反对中请执行人请求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的,应当在裁定送达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法院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对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4、法院对申请进行书面审查,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5、法院对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自受理后30日内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对不予执行裁定,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7、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划拨、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8、《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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