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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作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后,形成前期审查意见进行初审...
保外就医申请: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会议讨论通过,报单位监狱政科讨论,邀请劳改机关检察院人员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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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应当向公安机关、刑法执行部门或者狱政部门申请。病残鉴定后,监狱、劳动改革队、少数管理办公室填写《关于保外就医的意见》;征求当地公安机关对罪犯家属的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审查取保人的资格;联系罪犯家属办理取保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需要作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后,形成前期审查意见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委托鉴定单位进行罪犯病残鉴定。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再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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