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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申请: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会议讨论通过,报单位监狱政科讨论,邀请劳改机关检察院人员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
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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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犯罪分子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保外就医条件: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犯罪分子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保外就医:(一)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缓刑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从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治疗无效。但是,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良好,就不能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四)年老多病,已失去社会危害。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被取保人提出申请或所在队提出,所在监狱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狱与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监狱及时送达材料到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被取保人出狱后到公安机关报到。《《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
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向公司监狱科讨论,邀请驻劳动改革机关检察官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按印鉴,附上检查书、照片等病历文件。对符合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保险人应具有管制和教育保险以外的医疗犯罪者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在罪犯保险外就医保险书上签字或盖章。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犯罪者,监狱、劳动改革队、少管所填写了《犯罪保外就医审查表》,与《犯罪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一起,关于疾病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报告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改革局的审查。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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