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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的标准主要有两种: ①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②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两种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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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酌定赔偿的过程中,很多因素都会对法官估定损害程度产生影响。酌定因素既为法官酌定赔偿额提供了具体指示,同时也为考察法官的裁量实践提供了线索。 (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酌定因素 在我国法律规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侵权赔偿规定中,几乎都涉及了酌定赔偿额的影响因素。考虑到地方立法众多,并且仅在其行政管辖区域内发挥效力,不具有普遍意义,因此,本文将仅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涉及的酌定因素加以整理。 对酌定因素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有《专利法》(第65条)、《商标法》(第56条)和《著作权法》(第49条);司法解释有《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年)、《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第21条)、《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第16条)和《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第25条)等。
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损害赔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主要是手段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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