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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Anti-nfaircompetition) 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已在...
反竞争第二章列举规定11种竞争行其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另外七种属于竞争行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误解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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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那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有哪些呢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 1.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促销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回答可以借鉴一下以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正案 (草案建议稿) 一、删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条的“经营者”的表述,将第三款修改为:市场活动中的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只要其行为促进或足以促进其他参与者的竞争,不问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皆包括在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主体范围内。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发生在经营活动中,行为人以竞争为目的或不以竞争为目的,但做出的违背诚实信用、职业道德、专业审慎要求的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增加以下条款: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分为侵害竞争者利益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和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四、第十六条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增加以下条款:本法规定的罚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增加到2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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